展会动态

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

核心提示: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展会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盛大召开之际,为了更好地为首届进博会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本院自正式履职之日至2018年9月审理的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归纳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一、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正式履职之日至2018年9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展会(博览会)知识产权案件133件。其中2015年50件,2016年40件,2017年36件,2018年1月至9月7件(见图一);一审案件93件,占69.93%;二审案件35件,占26.32%;诉前证据保全5件,占3.76%。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6件,判决结案119件,撤诉5件,调解结案1件,不予受理1件。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92件,不构成侵权的27件,权利人的胜诉率较高,达77.31%。从审理情况看,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案件来源以权利人起诉为主。该类案件主要是权利人通过诉前证据保全、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进而主张被诉侵权人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以展会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来建立管辖,此类案件占总数的72.18%。

  2。案件涉及的主体以权利人和参展商为主。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参展商,但也有权利人将展会组织者和参展商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且权利人多为企业法人,有111件,占案件总数的83.46%,其中权利人为涉外当事人的有22件,占16.54%。

  3。案件类型主要是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该类案件主要是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占案件总数的94.74%。主要表现为参展产品侵害他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也有因擅自使用展会自身的名称、设计等知识产权资源产生的侵权纠纷。

  4。侵害专利权的案件数量占比过半。该类案件涵盖了侵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各种类型,但主要是涉及侵害专利权的纠纷,共有82件,占61.65%。其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43件,占52.44%,侵害发明专利权的 27件,占32.9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14件,占17.07%(见图二)。

  二、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参展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增强。展会主办方对展会本身元素包括展台设计、展会标识及域名、网页、展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主办方的主要精力多用于招揽更多参展商,以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严重缺位。有的主办方未能及时对展会LOGO和名称进行有效保护,导致展会LOGO和名称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此外,大多数中小展会主办方实力相对较弱,在知识产权审核、监督、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支持,客观上亦无法对参展方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很多参展方在参加展会时,忽视了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未能在参展前或者参展后及时申请专利,导致创新成果因展出而公开,沦为现有技术。

  2。展会主办方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不明确。参展商在展会上展出的展品发生侵害知识产权的问题时,展会主办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如果展会主办方没有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如何确定展会主办方的侵权责任,是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还是只有主观上存在明知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权利人向展会主办方发出了侵权通知,展会主办方应当如何采取合理措施,如果采取措施不当,或者权利人的权利通知错误,展会主办方是否应当对其采取的合理措施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规定也都未明确。

  3。利用展会实施恶意竞争时有发生。有的参展商参加展会的目的不在于展示自身的创新成果,而是为了打探行业内其他竞争者的最新产品、技术,进而进行模仿、借鉴。有的参展商发现权利人的产品比较畅销,便故意登记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字号,生产相同的产品进行销售,以达到市场混淆的目的。有的参展商故意利用展会关注度高、曝光率高的特点,在参加展会期间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行为,恶意排挤、诋毁竞争对手,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4。权利人维权能力和权利质量有待提高。部分案件显示,有些权利人尚未意识到公证保全、证据保全等在固定侵权证据方面的重要作用,仅仅通过在展会举行过程中拍照、录像等方式对侵权产品进行固定,导致在诉讼中产品特征无法通过照片进行准确认定。权利人败诉的案件则反映出,权利人草率维权、盲目维权等非理性维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权利人在进行维权前,未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认真比对或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咨询、检索,导致有的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明显存在实质性差异,权利人仍然提起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可能因此承担维权不当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部分权利人据以维权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属于已经在市场上公开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或者存在抢注国外权利人的商标、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等问题。

  三、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1。切实提升展会参与各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作为负责任的展会组织者,主办方自始至终都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招商招展时,应当明确参展商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与参展商签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约定。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对存在侵权嫌疑的展品,应让参展者提供相关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证明文件;对于可能侵权的产品严格限制展会准入门槛,对于确有侵权问题的展品和单位,应停止其参展资格。

  参展方在参展前,应确保自己在展会举办地拥有合法有效的且已经注册的知识产权,对于自己展出的新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应注重知识产权检索,通过检索等方式确保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没有侵害他人在先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在参展过程中,如果发现被侵权,及时通过公证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发现竞争对手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采取沟通协商、发警告函、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以及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禁令等方式先行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明确展会主办方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贯穿于展前、展中以及展后全过程。因此应当对展会主办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目前,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主要体现为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及各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层级不高,关于展会主办方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也不全面。

  课题组认为,考虑到展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可以提高立法层级,制定专门的保护条例或者专门立法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体系化的规定。具体内容方面,可以借鉴现有知识产权立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以及“通知-删除”规则等规定,明确展会主办方对于展会期间参展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负有展前、展中以及展后的注意义务,展会期间发现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以及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的,应当依法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展会主办方对于展会参展商的知识产权状况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权利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展会主办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参展方展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存在侵害知识产权情况,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与参展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明确展会主办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在展会结束后,对于权利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参展方可能侵害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参展方的身份信息,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完善涉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及时有效审理机制。探索完善专项合议庭集中审理涉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建立与展会周期短、时间紧、影响大等特点相适应的审理程序和机制。对于展会期间的证据保全申请,建立审理执行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实现当天受理、快速执行。对于侵权行为明显或重复侵权、多次侵权的参展商,可裁定先行停止侵权行为;同时确保案件的审理不影响展会的顺利进行。对于专门利用展会实施假冒、模仿、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侵权行为的,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适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4。加强涉展会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全方位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方面的作用。通过公开庭审、典型案例宣讲、发布审判白皮书等方式,让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展会行业协会、展会主办方直观感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注意的问题,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理性维权,切实提高权利人的维权能力和水平;提高参展商尊重知识产权、积极开展自主创新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借助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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